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9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旭东,男,29岁。2010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赵留义,男,44岁。因本案于2013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韩红喜,男,32岁。因本案于2013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梨明,男,48岁。2008年6月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严文中,男,49岁。因本案于2013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刘炳城,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东、赵留义、韩红喜、张梨明犯盗窃罪,被告人严文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旭东、赵留义、韩红喜、张梨明、严文中及被告人严文中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盗窃罪。2013年3月4日2时许,被告人张旭东、赵留义、韩红喜、张梨明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下西村路段工地广东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将一批铁质建筑工具盗走并销赃。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5590元。2013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张旭东、赵留义、韩红喜、张梨明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西路村路段工地佛山市云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内,使用工具将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三套台式电脑盗走并销赃。经鉴定,涉案的锋锐笔记本电脑和AOC牌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813元。2013年3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张旭东、赵留义、韩红喜、张梨明、胡新亮(另案处理)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旧路木棉涌车场空地,将被害人于其胜圈养在该处的22只活鸡和铁笼盗走,在逃离现场的途中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鉴定,涉案的活鸡价值人民币1056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3年3月4日5时左右,被告人严文中明知是被盗赃物的情况下,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黎北市场附近自己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旭东、赵留义、韩红喜、张梨明收购一批被盗的铁制建筑工具。经查证,该批建筑工具为被害人广东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4日的被盗财物。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559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旭东、赵留义、韩红喜、张梨明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被告人严文中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梨明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张旭东、张梨明是累犯,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上,被告人张旭东、赵留义、韩红喜、张梨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严文中辩解称不知道张旭东等人搬来的物品是盗窃所得,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严文中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严文中不知道收购的是赃物,不构成犯罪,另称赃物已经缴回并发还事主,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文中的辩护人还申请了证人王贺美(系严文中妻子)出庭,证人王贺美在庭上称案发当时严文中喝多了酒在睡觉。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田爱飞的陈述。陈述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4日1时04分,我在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下西村路段工地看管工地,2时05分,听到外面有搬动东西的声音,我起来走出宿舍时,宿舍外面有一名男子挥手准备朝我方向打去示意我不要出来,但没有说话。当时我怕他打我,就一直躲在宿舍里。2时45分,我听到有人逃跑的声音,但该名的男子还在宿舍门口看着我,直到3时10分,我才从宿舍走出来,发现工地的东西被人抢劫就报警了。我公司名称是广东某管道公司,性质属于管道建设工程。被抢财物有两个50吨U型扣,两个80吨U型扣,一个分动器,十米16X10平方电线,十米4X6平方电线,四百米3X2.5平方电线。2、被害人苏文觉的陈述。陈述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9日1时许,我离开位于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西路村路段工地办公室并把办公室的门窗锁好,之后到二楼的宿舍睡觉。6时30分我发现办公室被人从后面的窗户入室盗走三台组装电脑,于是报警。3、被害人袁俊柏的陈述。陈述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9日0时许,我在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西路村路段工地办公室锁好门窗后回到二楼宿舍睡觉,至3月9日7时许,我发现工地办公室被人入室盗窃,就马上前来报案。被盗了两台手提式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色14寸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型号是“锋锐K41H-i2312612”,长约35厘米,宽约25厘米,购于2012年4月12日,购买时价值3199元,现九成新,损失价值约2800元,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是属于我自己的。一台黑色“MTV”牌笔记本电脑,具体型号不清楚,长约30厘米,宽约30厘米,购买时价值约3500元,现二成新,损失价值约600元,“MTV”牌笔记本电脑属于我的拍档胡建军的。合共损失价值约3400元人民币。4、被害人于其胜的陈述。陈述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7时许,我去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旧路木棉涌车场内喂养鸡的时候发现铁丝网有两个大缺口,之后清点鸡数目,发现饲养的活鸡被盗,就马上报警。共被盗走8只生鸡,25只母鸡,一个铁笼,合计损失价值约人民币990元。(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1、被告人张旭东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供述的主要内容:我伙同张梨明、“红喜”、“狗毛”共盗窃三次。第一次大约是十天前的凌晨2时,我驾驶粤E380**牌面包车搭载张梨明、“红喜”、“狗毛”去到云东海街道宝月路段附近时,看见旁边一个工地堆放着很多建筑设备,里面没有人看管,于是张梨明、“红喜”、“狗毛”三人下车进去工地,我在外面负责接应。不久我看见他们先后搬了三个“U”字形状的铁器出来放在面包车上,我们就迅速离开了。我们将这三个铁器拉回三水区西南街道黎北市场“老严”的废品回收站以500多元的价钱卖掉了。我们作案之前“老严”找到我叫我帮“狗毛”拉货(拉偷来的东西),事后“老严”将一辆面包车卖给我方便我们作案,所以“老严”知道我们拉去卖的都是赃物。事后我们将这钱平分了,每人分到100多元。第二次盗窃在七八天前晚上2时左右,我和张梨明、“狗毛”、“红喜”四人驾驶面包车来到云东海派出所宝月路段附近的一路段工地附近,发现工地里面有一排板房没有人看护,于是我将车停在路边负责接应,而“狗毛”、“红喜”、张梨明三人下了车走进去,大约过了30分钟左右,狗毛”、“红喜”、张梨明三人先后搬了三台黑色的台式电脑(有主机、显示器、键盘等)放在面包车,另外“狗毛”和“红喜”手上分别拿着一个小本子。接着我们驾车往禅城方向开去,当天就由“红喜”将所偷的电脑出手,我分得500多元。第三次盗窃经过是在今天凌晨3时许,我与弟弟张梨明、“狗毛”、“红喜”,还有一名不知道姓名的老乡男子驾驶面包车来到三水二桥附近一条路边上一个鱼塘处偷了十几只鸡(具体多少只我不清楚,但是都已经被扣押了),也是我弟弟张梨明、“红喜”、“狗毛”、那名不知名字的老乡四人下车走进那鸡棚里偷鸡,而我留在车上负责接应。当时他们四人将那十几只鸡装在一个鸡笼里面的,现在那些鸡还在我的车上。案发后,被告人张旭东辨认出“老严”就是被告人严文中,辨认出同案的被告人张梨明,辨认出“红喜”就是被告人韩红喜,辨认出偷鸡的同伙是胡新亮,辨认出“狗毛”就是被告人赵留义,指认出盗窃活鸡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好帮手对面瑞其车场旁一鸡棚,指认出盗窃电脑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西路村路段工地,指认出盗窃铁器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下西村路段工地内,指认出出售赃物的具体位置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黎北市场一废品回收站。2、被告人赵留义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供述的主要内容:我伙同“卫明”、“洪喜”、“李明”盗窃他人财物三次。第一次在十多天前的凌晨2时左右,“卫明”驾驶面包车搭载我、“洪喜”、“李明”去到宝月路段附近的一个工地,看见有一大堆的建筑工具(铁器)放在路边上,看管的人在路边上的工棚睡觉,“卫明”就将面包车停放旁边,我与“洪喜”、“李明”就下车将建筑工具搬上车,约搬了五六百斤左右后我们就上车,“卫明”就驾驶面包车回去黎北市场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将偷来的建筑工具以每斤九毛的价格卖给老板得款五百多元。卖得的钱我们四人平分,每人分得一百多元。废品站老板知道这是赃物的,我们跟他说是赃物、偷来的,所以他就将价钱压低至九毛钱每斤,之前他都知道我们是搞这一行的(就是偷东西),而且我们卖这些铁器给他时都是我们自己秤铁器的。第二次在七八天前的凌晨2时许,“卫明”驾驶面包车搭载我、“洪喜”、“李明”共四人去到宝月路段附近的一路段工地板房,“卫明”将面包车停在附近,我与“李明”、“洪喜”三人走到板房后面,“李明”用扳手将板房后面的防盗网撬开,我爬进去后迅速从办公桌上偷了三套组装电脑(包括主机、显示器、鼠标和键盘)从窗口处递给“李明”,之后我就从窗口爬出,接着“李明”又用扳手撬开另外一间办公室的窗口防盗网,我再次爬进去,在里面偷了两台笔记本电脑,之后将电脑搬上车后,“卫明”就驾驶面包车将我们各自送回出租屋。偷得的电脑是早上“卫明”跟“洪喜”将电脑拿到佛山去卖,下午回来“卫明”说每台电脑卖了六百元,上述所得赃款已经被我花掉了。第三次在今日凌晨1时许,“卫明”驾驶面包车搭载我、“洪喜”、“新亮”、“李明”顺着三水二桥方向走,转了两个工地都发现没有什么东西方便偷的,接着我们就掉头往回走,途经一个鱼塘,“卫明”说反正偷不了东西就说偷点鸡吃也好,接着我与“新亮”、“洪喜”、“李明”四人下车走到鱼塘边上的一个棚,发现棚里面有鸡,旁边有一个鸡笼,我们就每人抓几只鸡装进笼子里面,约偷了十几只鸡之后就提着鸡笼上车走了。回到黎北市场附近停车后没多久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案发后,被告人赵留义辨认出“卫明”就是被告人张旭东,“李明”就是被告人张梨明,“洪喜”就是被告人韩红喜,“新亮”就是胡新亮,辨认出废品收购站老板就是被告人严文中,指认出盗窃活鸡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好帮手对面瑞其车场旁一鸡棚,指认出盗窃电脑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西路村路段工地建筑板房内的桌子上,指认出盗窃铁器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下西村路段工地内,指认出出售赃物的具体位置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黎北市场一废品回收站。3、被告人韩红喜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供述的主要内容:我伙同“胖子”、“狗毛”、不知名老乡共三次盗窃他人财物。第一次是在我被抓之前十几天的一个晚上凌晨1时许,“胖子”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来找到我、“狗毛”和一名不知姓名的老乡,“胖子”提议出去偷东西,我们也同意了。我们上了“胖子”的面包车,“胖子”开车来到了云东海街道一条马路,看见马路边有个工地,里面摆放着一些建筑材料,周围也没人看护,于是“胖子”坐在面包车上望风,我和“狗毛”、那名不知名老乡下车走到那工地,狗毛”和那名不知名老乡就进去偷,我在工地外面负责接应,当时“狗毛”他们搬了4块半圆型的铁器、两个铁圆柱和一些电线出来,我在工地外面接着,由于这些东西比较重,我只能用抱的方法将这些东西先后搬上面包车。搬完之后,我们回到黎北市场,我就回家睡觉了,不知道“胖子”他们拿到哪里去卖。在第二天“狗毛”拿了一百元给我。第二次是在被抓前一个星期晚上凌晨,我和“胖子”、“狗毛”、那名不知姓名老乡密谋外出作案。“胖子”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载着我、“狗毛”、那名不知名老乡从黎北市场出发,来到云东海街道的一个工地时,看见这个工地有一排板房,于是“胖子”坐在面包车里负责看风,我和“狗毛”、不知名老乡进去工地,直接走到那排板房后面,“狗毛”和不知名老乡用扳手将一间板房窗防盗网的螺丝拧开,大家一起将防盗网卸了下来,“狗毛”就从窗口处钻了进去。不一会儿,“狗毛”就先后搬了三台黑色电脑(有机箱、显示器的),我和不知名老乡在窗外接着,放在旁边。“狗毛”爬出来后,我们又过去第二间板房偷,这间板房我们得手了两台手提电脑(外壳是黑色的)。我们将这五台电脑搬上面包车,“胖子”就载着我们离开了。当天早上,我和“胖子”开那面包车将那电脑带到佛山以1700元左右的价钱卖给了三名河南老乡,回去每人大约分得300元左右。第三次是在2013年3月16日晚上,“胖子”搭载我、“狗毛”、还有两名不知名的老乡过了三水二桥后行驶了一段路就在路边停下车。“胖子”在车上看风,我们另外四个人就下车去鸡棚一起把鸡棚里的一笼鸡(大约十几只)抬上了面包车,然后我们就开车离开了。案发后,被告人韩红喜辨认出“胖子”是被告人张旭东,辨认出偷电脑和偷铁的同伙是被告人张梨明,辨认出偷鸡的同伙是胡新亮,辨认出“狗毛”是被告人赵留义,指认出盗窃活鸡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好帮手对面瑞其车场旁一鸡棚,指认出盗窃电脑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西路村路段工地,指认出盗窃铁器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下西村路段工地建筑板房。4、被告人张梨明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供述的主要内容:我伙同张旭东、“红喜”、“狗毛”实施三次盗窃。第一次是在十多天前的凌晨2时许,张旭东驾驶面包车搭载我、“红喜”、“狗毛”来到云东海街道宝月路段附近一个工地,看见工地内堆放着很多建筑器材,并且没有人看管,我们选择下手。由我、“红喜”、“狗毛”进去搬,张旭东在外面看风,我们共搬了4个“U”字形状的铁器上车,然后张旭东载着我们离开。我们偷的4个铁器都是呈“U”字形的,其中有两个小点的,每个重约100斤左右,另外两个大点的,每个重约150斤左右。当天我们直接将铁器拉到黎北市场的一家废品收购站以每斤九毛的价格卖给了老板,得款500元左右,每人分得100元左右。那废品收购站的老板也是河南人,年约40多岁,身材比较胖,“狗毛”跟他比较熟,我们还跟他吃过饭,也跟他说过我们是干这行的,事后他还卖了一辆面包车给张旭东,方便我们作案,所以当时我们拿那些物品去他那里卖时,他都是叫我们自己去秤东西,然后直接给我们钱了。交易时间大约是4点到5点。第二次是在3月初一天晚上2时许,张旭东驾驶面包车搭载我、“红喜”、“狗毛”外出作案。当我们来到云东海派出所宝月路段附近的一路段工地附近时,发现工地里面没有人看护,张旭东将面包车停在路边,我与“红喜”、“狗毛”三人走到工地一排板房后面,“狗毛”用手电筒照了照板房里面,看见里面放着几部电脑,于是我和“狗毛”用扳手将板房后面的窗户防盗网上的螺丝拧开,拆开防盗网后“狗毛”爬进去,不一会儿“狗毛”搬了三套台式电脑(有主机、显示器、鼠标和键盘)从窗口处递给我和“红喜”,接着我又拆开另外一间办公室的窗户防盗网,也是“狗毛”爬进去,一会儿他在里面偷了两台笔记本电脑。我们一起将这五台电脑搬上车后,张旭东就驾驶面包车带着我们离开。后来电脑拿到佛山市禅城区那边卖掉了,共卖了3900元左右,我们每人得900多元。第三次是在2013年3月17日凌晨3时许,张旭东驾驶面包车搭载我、“狗毛”、“红喜”、不知名老乡顺着三水区三水二桥方向走,四处没有发现有好位置下手,就掉头往回走,途经一个鱼塘时,发现里面养着一些鸡,我和“红喜”、“狗毛”、不知名老乡四人下车,在一个鸡棚偷鸡,每人抓几只鸡装进旁边一个笼子里面,大约偷了十几只鸡之后就提着鸡笼上车,张旭东就驾驶面包车搭着我们回去黎北市场了。案发后,被告人张梨明辨认出被告人张旭东,辨认出废品站老板是被告人严文中,辨认出“红喜”是被告人韩红喜,辨认出“狗毛”是赵留义,指认出盗窃活鸡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好帮手对面瑞其车场旁一鸡棚,指认出盗窃电脑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西路村路段工地建筑板房,指认出盗窃铁器的地点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下西村路段工地内,指认出出售赃物的具体位置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黎北市场一废品回收站。5、被告人严文中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供述的主要内容:在我被抓之前十几天的早上6时左右,我在自己经营的三水区西南街道何西村大好景建材市场旁边的严新废品回收店内收购了“胖子”、“狗毛”他们一些铁扣、铁圆柱。当时“狗毛”说:“我有点铁卖给你。”我说:“好的,九毛钱一斤,你们自己秤吧。”然后我就没有理他们。因为我认识“胖子”、“狗毛”这帮人有一两年时间了,跟他们比较熟,也知道他们是干那行的(偷东西),所以我知道那些铁扣、铁圆柱是偷来的。铁扣总共有四个,都是呈“U”字型的,其中有两个大点的,每个重约80-90斤左右,另外两个小点的每个重约50斤左右;两条铁圆柱,一条长约80厘米左右,直径约20厘米,重约170斤左右,另外一条长约40厘米左右,直径约10厘米,重约30、40斤。他们秤完后,没有跟我说这些东西总共多少斤,只是说总共600元,我说无问题,然后就给600元给他们。“胖子”他们作案时所用的面包车是我在一个多月前以6600元的价钱卖给他的,这辆面包车是一辆白色的金杯面包车,车牌粤E380**,车身比较残旧,登记车主我不清楚,是半年前在西南街道南丰大道旁边一家加油站以6000元的价钱购买回来的。案发后,被告人严文中辨认出“胖子”是被告人张旭东,“李明”是被告人张梨明,“狗毛”是被告人赵留义,指认出收购铁器的位置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黎北市场一废品回收站。(三)证人王贺美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那些赃物是我老公严文中收的。十几天前早上,我还在床上睡觉,是我老公起床收购的,之后我睡醒时就看见那堆铁,才知道我老公收购了,听他说是每斤8毛钱收购的,共500元。我不知道这些是赃物,当时是我老公收购的,我没有跟那些人接触过。当时我们拿去卖应该是一块几分钱每斤,日常收购废铁的价格都是在七毛至九毛每斤。(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佛公(三)勘[2013]11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3年3月4日17时40分公安人员开始对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下西村路段工地(变动现场)进行勘查,在挖掘机前有一块木板(事主反映被盗U型扣原放在木板上),在工地西侧有一台发电机组和变电箱,发电机组上有一电线接口(事主反映接口上电线被拆走,现已买回电线装上),变电箱上有一段长约一米的3×2.5平方电线,电线有一段有断口。其余未发现异常。2、佛公(三)勘[2013]13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3年3月9日7时40分公安人员开始对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新西乐路西路村路段工地(原始现场)进行勘查,在工地办公区是一小山岗,两个之间是一排水沟,在排水沟边上有两个防盗网(长约100厘米,高约75厘米),分别是建筑公司项目办公室东北角窗口和业主、监理办公室的窗口拆下,现场所见,防盗网四角的六角螺丝被拧开,窗口被推开。在建筑公司项目办公室东南角有两张办公桌,西南角有一张办公桌(事主反映每张办公桌上各有一部台式电脑,含主机、液晶显示器、键盘、鼠标,现被盗走),在业主、监理办公室靠北墙有两张办公桌(事主反映每张办公桌上各有一部笔记本电脑,现被盗走),其余未发现异常。3、佛公(三)勘[2013]18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3年3月17日16时10分公安人员开始对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旧路木棉涌车场空地进行勘查,其中空地东面偏南位置铁丝网下方有一被扒开的缺口(宽约20厘米,高约10厘米)。在空地西南角有一长约5、宽约1米用角铁、塑料网搭成的鸡舍,事主反映鸡舍北面的塑料网被人扯开一个缺口,现事主已用塑料绳扎好。其余未发现异常。(五)鉴定意见。1、三价鉴[2013]00109号、00104号、00108号佛山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1)涉案的50吨U型卸扣价值人民币1316元、80吨U型卸扣价值人民币2444元、80吨分动器价值11280元、保护短接价值人民币550元,铜芯电线(无实物)共价值人民币1953元。(2)涉案的锋锐K41H-i2312612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337元,涉案的“AOC”牌20寸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476元。对涉案的其余笔记本电脑等因没有载明品牌、规格、型号,没有实物故无法作出鉴定。(3)涉案的生鸡(8只)每只48元,共价值人民币384元;涉案的母鸡(25只)每只48元,共价值人民币1200元。因铁笼没有载明品牌、规格、型号,也没有购置时间和新旧程度,故无法做出鉴定。2、佛公三(司)鉴(痕)字[2013]120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挂粤E380**车号牌的金杯汽车,车辆识别号及发动机号码均被凿改,均无法检出号码。(六)物证、书证。1、搜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3年3月17日依法对张旭东的车辆(粤E380**)进行搜查,并在该面包车内搜查出一个长约1米的铁笼,该铁笼内有22只生鸡。2013年3月17日依法对被告人严文中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搜查,并在该废品收购站内搜出两个U型扣件,两个铁柱。2、抓获经过。证实五被告人归案经过。3、立功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梨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线索并于2013年4月2日将殷小旦等七人抓获并于2013年5月9日被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五被告人户籍资料。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查函、情况说明。证实:(1)被告人张旭东于2010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被告人张梨明于2008年6月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于2009年6月2日调往辽宁省监狱,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3)被告人严文中因涉嫌犯盗窃摩托车一案于2008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乐平派出所刑事拘留,2008年8月15日因证据不足释放。6、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张旭东处扣押到白色金杯面包车一辆、铁笼一个、生鸡22只,并在被告人严文中处扣押到U型扣件四个、铁柱两条。公安机关已向被害人如数发还。7、销售出货单、遗失损坏报告单、收款收据。证实广东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设备被盗情况。8、释放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4月11日胡新亮因情节轻微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释放,并于2013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决定行政处罚十五日。9、情况说明。证实:(1)因被告人交代对销赃电脑的信息不详,至今未能找回涉案电脑,对于粤EY31**作案车牌,公安机关已搜查严文中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但未能搜获;(2)胡新亮因只参与盗窃活鸡价值不足2000元,故公安机关对其释放转行政处罚;(3)送检车辆识别代号及发动机号码均被凿改,故无法核实车辆的车主信息及是否有盗抢记录。对于被告人严文中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严文中不知道收购的是赃物,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严文中、张旭东、赵留义、张梨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严文中在收购张旭东等人搬来的建筑工具时已经知道收购的物品属于犯罪所得,且根据收购的时间、秤重的方式等情节,也足以认定被告人严文中明知所收购的建筑工具属于被告人张旭东等人的犯罪所得,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故上述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证人王贺美在庭上称案发当时严文中喝多了酒在睡觉的证言,经查,该证言不但与王贺美本人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言互相矛盾,也与被告人严文中、张旭东、赵留义、张梨明等人的供述不符,且其与被告人严文中是夫妻关系、有重大利害关系,故本院对其庭上所作证言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旭东、赵留义、韩红喜、张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文中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旭东、张梨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梨明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旭东、赵留义、韩红喜、张梨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盗的部分赃物已经缴回并发还事主,对各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严文中的辩护人提出的赃物已经缴回并发还事主,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移送的白色金杯面包车产权不明,本院不作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旭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留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韩红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梨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严文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毅军
人民陪审员 何永权
人民陪审员 吴场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艳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