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689号
申请执行人:程学信,男,汉族,现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高国明,男,汉族,现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郎志良,男,满族。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程学信与被执行人郎志良、高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1)珲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学信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000元,申请执行费2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高国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郎志良离开住所地十余年,下落不明。2013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程学信与被执行人高国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定于2013年12月起,被执行人高国明每月15日履行800元,申请执行人程学信每六个月结算一次,至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15元由被执行人高国明负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1)珲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怀海执行员 郑智博执行员 高振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