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王淑芳与被告贾林杰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9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国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川川 来自:
王淑芳与贾林杰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王淑芳与被告贾林杰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9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国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川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