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591号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振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春荣,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汝英,女,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汝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海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 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