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3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姚秋贵,男,汉族,1956年5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书杰,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
上诉人姚书贵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错误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姚秋贵的住所地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江增
审判员 葛冀鲁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