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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终字第1388号

王书杰与姚秋贵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秋贵,王书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3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姚秋贵,男,汉族,1956年5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书杰,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

上诉人姚书贵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错误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姚秋贵的住所地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江增

审判员  葛冀鲁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