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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748号

王建生与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生,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748号原告王建生。被告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生与被告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生负担。

审 判 员 叶必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方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