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748号原告王建生。被告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生与被告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生负担。
审 判 员 叶必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方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