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774号
申请执行人:刘凤,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徐维民,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维民存款54950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