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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774号

刘凤与徐维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凤,徐维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774号

申请执行人:刘凤,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徐维民,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维民存款54950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