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英,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伟,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沈法云,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丹城镇人民政府。 上诉人张美英因与被上诉人张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景标,被上诉人张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法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 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
审 判 长 杜 亚 莉
审 判 员 刘 长 友
代理
审判员 万 学 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马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