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龙珠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45574720-7。法定代表人李翔。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细江,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宏远路61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80910-6。法定代表人陈少丰。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诉被告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元,因撤诉减半为496.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993元,本院退回原告496.5元)。
代理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