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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1号

吴有德与吴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有德,吴有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1号

申请执行人:吴有德,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吴有春,女,1968年出生,汉族,无业,原租住武穴市妇联幼儿园楼上,现住址。本院在执行吴有德诉吴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47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有春行踪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2)鄂武民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明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