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1号
申请执行人:吴有德,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吴有春,女,1968年出生,汉族,无业,原租住武穴市妇联幼儿园楼上,现住址。本院在执行吴有德诉吴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47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有春行踪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2)鄂武民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明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