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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白民初字第0453号

王海芹与林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20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白民初字第045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同杠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林启兵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乐山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同杠、被告林某的委托代理人林启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9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9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能建立起和谐的夫妻感情。被告因为盗窃罪入狱,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请判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林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彩礼2405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9日登记结婚。

原告曾于2013年3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相关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两次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经本院做和好工作无效,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2405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单交本院。

审判员  张乐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胜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