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中民管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孟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发。
上诉人李孟超不服广丰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5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条系被上诉人一直使用的格式合同,且被上诉人未尽到提请上诉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义务,即被上诉人没有提示上诉人注意协议管辖条款。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上海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签订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则一致同意向广丰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有效的约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尽提示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扬
代理
审判员 程锐
代理
审判员 王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郭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