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608号
申请执行人:孙军焕,农民。
被执行人:孙婉菊,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63号孙军焕与孙婉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6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