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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5608号

孙军焕与孙婉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军焕,孙婉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608号

申请执行人:孙军焕,农民。

被执行人:孙婉菊,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63号孙军焕与孙婉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6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