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金马汽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广昆,该公司经理。被告左忠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金马汽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忠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金马汽修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金马汽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区金马汽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金马汽修有限公司1588元。
审 判 长 马延年
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
人民陪审员 刘晓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道岩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