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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立保字第2号

李承贞、史明龙等与王浩、胡丽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承贞,史明龙,杜继芳,王浩,胡丽萍,王凤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李承贞。申请人史明龙。申请人杜继芳。被申请人王浩,成年。被申请人胡丽萍,成年。被申请人王凤明,成年。

申请人李承贞、史明龙、杜继芳与被申请人王浩、胡丽萍、王凤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人于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浩、胡丽萍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及被申请人王凤明名下的主车车号为鲁Q×××××,挂车车号为鲁Q×××××号的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浩、胡丽萍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凤明名下的主车车号为鲁Q×××××,挂车车号为鲁Q×××××号的货车一辆。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代为保管,不得采取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抵押或者对外担保等有损财产安全性、完整性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