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李承贞。申请人史明龙。申请人杜继芳。被申请人王浩,成年。被申请人胡丽萍,成年。被申请人王凤明,成年。
申请人李承贞、史明龙、杜继芳与被申请人王浩、胡丽萍、王凤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人于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浩、胡丽萍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及被申请人王凤明名下的主车车号为鲁Q×××××,挂车车号为鲁Q×××××号的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浩、胡丽萍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凤明名下的主车车号为鲁Q×××××,挂车车号为鲁Q×××××号的货车一辆。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代为保管,不得采取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抵押或者对外担保等有损财产安全性、完整性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