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张某。被告杜某。被告张某(系杜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决定就杜某与张某五案合并进行审理,故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沙东
代理
审判员 李鼎锋
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