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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0296号

张某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张某。被告杜某。被告张某(系杜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决定就杜某与张某五案合并进行审理,故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沙东

代理

审判员  李鼎锋

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