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3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衡,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元庆,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一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赵春辉。
上诉人张衡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属开封市龙亭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江增
审 判 员 葛冀鲁
代理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