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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终字第1396号

马元庆与张衡、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衡,马元庆,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3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衡,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元庆,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一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赵春辉。

上诉人张衡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属开封市龙亭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江增

审 判 员  葛冀鲁

代理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