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商初字第1456号原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85998-1,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欧洲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元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海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腾达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张甸镇葛庄村。
原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诉被告江苏腾达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圆公司诉称:双方系长期合作单位,由于腾达公司向方圆公司所供电炉出现质量问题,2013年1月31日,双方签订设备质量问题处理协议书,对腾达公司的维修、改造义务等进行了约定。但腾达公司经方圆公司催告,始终未履行义务。为避免扩大损失,遂另行委托他方进行维修改造,发生费用821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腾达公司应承担损失701000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腾达公司承担费用70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中,方圆公司系与江苏腾达炉业有限公司、而非本案被告腾达公司之间签订购销合同及设备质量问题处理协议书,因此,腾达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