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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商执字第33号

太原领先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山西博大泌尿外科医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太原领先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西博大泌尿外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商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太原领先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北一条1幢4号。法定代表人范涛,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博大泌尿外科医院,住所地太原市双塔寺街1号双东东口。法定代表人林章海,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领先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博大泌尿外科医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我院作出的(2012)迎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