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昆刑二初字第0776号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木合塔尔江·吐鲁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木合塔尔江·吐鲁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刑二初字第07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男,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3)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至昆山市玉山镇衡山路和嵩山路路口附近,尾随被害人罗XX,窃得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42元。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至昆山市玉山镇衡山路和嵩山路路口附近,尾随被害人罗XX,后从被害人罗XX上衣口袋内窃得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42元。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处扣押了涉案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罗XX。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罗XX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7时20分许,其沿衡山路往东走,走到锦江之星宾馆门口时被警察叫住。警察问其是否丢了手机,其发现放在外套右侧口袋内的1部触屏手机不见了。该手机购买于2013年8月,时价500元。2、证人袁XX、李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是公交派出所反扒中队的队员,案发当日7时许巡逻到衡山路嵩山路路口附近,看见一名新疆籍男子跟在一名女孩身后,趁女孩不注意,偷走了女孩上衣口袋内的1部手机。其二人见状后,赶紧上前抓住了新疆籍男子。经辨认,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是扒窃手机的新疆籍男子。3、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赃物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裤子口袋内搜查并扣押到赃物手机1部,后发还给了被害人。4、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342元。5、抓获经过,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的归案过程。6、(2012)杭拱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的前科情况。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对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认定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构成累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木合塔尔江·吐鲁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章静安

人民陪审员  张芳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