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盛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双方已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秀华
审 判 员 李洁梅
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永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