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64号

盛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盛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盛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双方已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秀华

审 判 员  李洁梅

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永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