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璧法行非审字第00544号申请执行人璧山县规划局。地址:璧山县璧城街(现璧泉)道街***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吴永彬,局长。委托代理人舒畅,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钟传玉,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规监罚璧山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璧山县规划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钟传玉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吴 丰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吴存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宗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