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496号原告仉超,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被告王长永,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黄芳,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被告常海生,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仉超与被告王长永、黄芳、常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仉超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永、黄芳、常海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仉超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安 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果继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