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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471号

杨洪涛与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洪涛,李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杨洪涛。被告李泽,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涛诉被告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目前找不到被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洪涛负担。

审判员  郭福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庞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