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淇滨民初字第1746号

陈永芳与刘林、李桂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永芳,刘林,李桂先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陈永芳,女,1988年2月6日出生。被告刘林,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被告李桂先,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芳与被告刘林、李桂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芳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治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