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陈永芳,女,1988年2月6日出生。被告刘林,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被告李桂先,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芳与被告刘林、李桂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芳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治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