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80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
负责人:张振响。
委托代理人:罗义、温作让。
被告:余坦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被告余坦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金海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毛振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