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53号
申请人: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东路*号同曦鸣城*幢601。
法定代表人:陈建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钱桢、王垚,江苏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三合村。
法定代表人:何旭梅。
委托代理人:周钓锋,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2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浙江弘晨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80000元,款定于2014年3月10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肖志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