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岚民保字第336-3号

李宜英、张念霞等与崔恩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三)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李宜英,张念霞,张瑜,崔恩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36-3号申请人李宜英,居民。申请人张念霞,居民。申请人张瑜,居民。被申请人崔恩山,居民。申请人李宜英、张念霞、张瑜与被申请人崔恩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岚民保字第33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崔恩山驾驶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李宜英、张念霞、张瑜申请撤回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崔恩山驾驶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李宜英、张念霞、张瑜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庄磊所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德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