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36-3号申请人李宜英,居民。申请人张念霞,居民。申请人张瑜,居民。被申请人崔恩山,居民。申请人李宜英、张念霞、张瑜与被申请人崔恩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岚民保字第33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崔恩山驾驶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李宜英、张念霞、张瑜申请撤回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崔恩山驾驶的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李宜英、张念霞、张瑜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庄磊所有的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德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