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50-1号原告卓某某,香港居民。被告罗某某,香港居民。被告叶某某,香港居民。上列原告诉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61号案受理,并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6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了本案诉争被继承人罗某在深圳市某某公司自2010年7月份至2013年3月份期间车主收益,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2345元为限,同时冻结了原告卓某某用作担保的在(2013)深福执字第3151-3154号执行案件中尚未领取的执行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2345元为限。后因罗湖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将该案移送到福田区人民法院,该案移送到本院后以(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50号案受理。原告卓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作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50号民事裁定书,现该撤诉裁定已生效,故应对该案相应财产保全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本案诉争被继承人罗某在深圳市某某公司自2010年7月份至2013年3月份期间车主收益的冻结,解除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2345元为限;
二、解除对原告卓某某用作担保的在(2013)深福执字第3151-3154号执行案件中尚未领取执行款的冻结,解除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2345元为限。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戴珊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