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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156号

申请执行人吴秀芬与被执行人刘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秀芬,刘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156号

申请执行人:吴秀芬,女,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刘威,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吴秀芬与被执行人刘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2013年12月12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秀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日男执行员  李钟瑞执行员  高振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