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诉前调字第00085号
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社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利民,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乐杰,临泉县宋集信用社主任。
被告:张世敏,女,1968年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世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家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