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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铁刑初字第43号

黄某某盗代伐林木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伐林木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铁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罗淞方,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日以南铁检刑诉(20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蒋维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罗淞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9日,一外号叫“国烈”(在逃)的男子将被告人黄某带到旧南环线K777+500米处的铁路防护林现场,叫黄某雇人砍伐该处路段的防护林,且承诺卖完木材后分给黄好处费。次日,被告人黄某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便雇佣他人到上述路段砍伐铁路防护桉树191株,共计10.7852立方米。当日下午,被告人黄某被闻讯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木材并己发还南宁铁路林业管理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唐XX、李XX、韦XX、杨XX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清点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丈量记录,木材材积鉴定及现场勘查记录、指认照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他人指使砍伐铁路防护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及林木的所有权,构成盗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虽为共同犯罪,但另一人在逃,无法查清全部案件事实,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本案所有赃物均己全部追回,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人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油锯二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唐 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保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