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郑宝勇,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被告龚美琴,女,1982年4月1日出生。
原告郑宝勇与被告龚美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沈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宝勇、被告龚美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宝勇诉称,原告系南京市六合区某某小区6幢5单元210室住户。被告龚美琴系其楼上510住户。2013年7月30日晚因被告在给家里太阳能上水时忘记关阀门且悬挂于楼顶的太阳能水管断裂,导致楼顶太阳能的水顺着管道漏到原告家中。因此次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地板积水并脱胶松动,靠近卫生间的墙体受潮发霉,卫生间门套开裂,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带来了生活不便。在与被告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龚美琴赔偿原告因卫生间墙体受潮发霉、卫生间门套受潮开裂、客厅及主卧室部分地板受潮脱胶松动的各项损失合计8000元。
被告龚美琴辩称,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家太阳能水管断裂造成其财产损失,且即便属实,原告的诉请数额也过高。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宝勇系南京市六合区某某小区6幢5单元210室住户,被告龚美琴系其楼上510住户。2013年7月30日晚被告在给家里太阳能上水时忘记关阀门使得太阳能水管处于不断上水状态且被告家置于楼顶的太阳能水管断裂,导致楼顶不断积水后顺着太阳能管道漏到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家靠近卫生间的部分墙体受潮发霉、客厅地板及主卧室部分地板脱胶松动、卫生间门套受潮开裂。经协商,双方均同意由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家进行现场查看,以确定损失大小及赔偿的数额标准。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出具预算一份,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约为1840元(中档次乳胶漆约500元/桶、更换门套500元/个、地板受潮面积约4㎡*60元/㎡计240元、聚酯油漆1组200元、人工费200元/天*2天计400元)。上述事实有事发经过证明、证人证言、营业执照、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预算一份、照片两张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龚美琴对其所有的位于住房楼顶的太阳能具有相应的管理、维护义务。反之,因被告未尽相应义务且被告自身存在过错导致太阳能水管处于不断上水状态、楼顶不断积水后漏到原告家中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根据原告家装潢材料质量、使用年限、受损情况、当地物价水平等,并参照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预算表,综合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8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龚美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宝勇18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龚美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代理
审判员 沈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周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