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王辉。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王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初字第2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中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翁林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