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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1169号

李丽与王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丽,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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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王辉。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王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初字第2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中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翁林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