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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308号

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

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 兴

代理

审判员  陈俊武

人民陪审员  张利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