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
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 兴
代理
审判员 陈俊武
人民陪审员 张利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