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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刑初字第115-1号

兰某某、马某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
当事人
兰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镇刑初字第115-1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镇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9日再次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招生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登位,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招生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6日以镇检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马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忠峰

审判员  郝红梅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