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镇刑初字第115-1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镇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9日再次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招生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登位,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招生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6日以镇检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马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忠峰
审判员 郝红梅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