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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巍商初字第402号

张荣彩与东阳市锦侃实业有限公司、杜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荣彩,东阳市锦侃实业有限公司,杜学军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商初字第402号

原告:张荣彩。

委托代理人:陈正良。

被告:东阳市锦侃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学军。

被告:杜学军。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厉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彩与被告东阳市锦侃实业有限公司、杜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文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泮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