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商初字第402号
原告:张荣彩。
委托代理人:陈正良。
被告:东阳市锦侃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学军。
被告:杜学军。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厉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彩与被告东阳市锦侃实业有限公司、杜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文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泮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