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盖永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村民,住该村。被告周文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XX村村民,住该村XX号。被告李翠鑫,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XX村村民,住该村XX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66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5994452-0。代表人陈忠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永春与被告周文涛、李翠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盖永春负担。保全费170元,由原告盖永春负担。
审判员 张立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