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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2207号

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亓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2207号

原告:亓某,女,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58年2月9日生,汉族。

原告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亓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双方长期分居生活。2012年3月、2013年2月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以夫妻还有和好可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这样下去对两人都是痛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要求亓某返还从家中带走的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1月2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原告与前夫之女王霞与原、被告共同生活。1992年,原、被告生一男孩取名王坤,现已成年。2012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2012)莱城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3年1月6日,原告第二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2013)莱城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3年11月8日原告第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农历12月,原、被告产生纠纷后分居至今,期间被告劝说原告回家未果。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杨庄镇蔺王庄村住宅一套包括北屋五间、南屋两间、东屋一间、西屋一间、大门一间、厂棚一间,25吋海信彩色电视机一台,小鸭洗衣机一台,金龙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磨糊机一台,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其中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现在原告之女王霞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上述事实,由结婚证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多次提起离婚诉讼,且经本院调解,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可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杨庄镇蔺王庄村住宅一套包括北屋五间、南屋两间、东屋一间、西屋一间、大门一间、厂棚一间,25吋海信彩色电视机一台,小鸭洗衣机一台,金龙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磨糊机一台,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归被告王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立柏

代理

审判员  王珊珊

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东旭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