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宽民初字第2068号

王忠才与吴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忠才,吴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王忠才,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任宝义,长春市二道区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海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韩迎春,长春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才诉被告吴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忠才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王忠才承担。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