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75号
原告:顾海啸。
被告:宁波博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文柳。
被告:张文柳。
原告顾海啸与被告宁波博达电器有限公司、张文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海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绪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王何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