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37号
原告:梁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黎远飞,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炳逢,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周 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嘉怡速录员 孙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