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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37号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37号

原告:梁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黎远飞,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炳逢,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周 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嘉怡速录员 孙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