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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750号

武德好与秦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德好,秦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750号

申请执行人:武德好,男,1969年8月2日,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秦传军,男,1968年12月10日,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民一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秦传军所有的皖N×××××小型汽车壹辆。

二、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先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