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750号
申请执行人:武德好,男,1969年8月2日,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秦传军,男,1968年12月10日,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民一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秦传军所有的皖N×××××小型汽车壹辆。
二、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先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