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桦民执字第702-1号

申请执行人周子歆与被执行人周立坤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子歆,周立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执字第702-1号

申请执行人:周子歆,女,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耿安艳,女,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周立坤,男,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周子歆与被执行人周立坤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桦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其主文为:“一、原告周立坤自2009年5月给付被告周子歆抚养费变更为300.00元,均于每月25日前履行。”该法律文书于2012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份的抚育费3,600.00元,本院于2012年12月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2月12日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每月扣留800.00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09)桦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孝民

审 判 员  李逢珠

代理

审判员  张文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