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张振德。原告张振庆。委托代理人亢金礼,祁县古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振国。委托代理人张晓慧,女,1985年11月23日生,现住太原市和平北路选煤厂宿舍,被告张守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德、张振庆与被告张振国、张守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德、张振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海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