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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745号

张振德、张振庆与张振国、张守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振德,张振庆,张振国,张守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张振德。原告张振庆。委托代理人亢金礼,祁县古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振国。委托代理人张晓慧,女,1985年11月23日生,现住太原市和平北路选煤厂宿舍,被告张守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德、张振庆与被告张振国、张守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德、张振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海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