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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长民初字第2132号

林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年)长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林某某,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高某某,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台湾省居民,住台湾省台北县。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后于2003年9月28日在福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于2004年1月30日前往台湾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加上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争吵,而且原告常受被告打骂,苦不堪言。原告于2010年8月13日回到福州市,双方从此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0年1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驳回。判决生效至今,双方仍没有任何联系。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毫无意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被告高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某与前夫离婚后经人介绍与台湾省居民即被告高某某认识,双方于2003年9月28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1月30日原告前往台湾,与被告共同生活至2010年8月13日返回大陆。婚后夫妻未生育子女。2010年12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驳回。判决后,双方仍继续分居,夫妻关系未改善。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材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且被告未到庭,本院经审理未能查明原、被告有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条件。本案原告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再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而且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显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原告林某某负担145元,被告高某某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枫

人民陪审员林国法

人民陪审员林国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凤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者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