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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30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30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江先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清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丽龙,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吴文思,站长。委托代理人何海滨,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新纬,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住宅工程管理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本院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珂

人民陪审员  胡 卫

人民陪审员  胡继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敏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