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商初字第0382号原告兴化市卫生局,住所地兴化市昭阳路3号。法定代表人江义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仁凯,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五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卫生局与被告罗五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五金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卫生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兴化市卫生局负担。
审判员 陆传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