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3022号
原告:刘启华,女,汉族,1962年6月19日。
委托代理人:郑晓东,芜湖市总商会维权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严孙霞,女,汉族,1961年3月3日出生。
被告:朱维勇,男,汉族,1960年11月4号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启华诉被告严孙霞、朱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启华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孙霞、朱维勇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启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利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刚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