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杜商初字第282号

周樟土与颜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樟土,颜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282号

原告:周樟土。

委托代理人:王相。

被告:颜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樟土诉被告颜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樟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樟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公众号“”